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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医保缴费通知


来源:南昌家教网 日期:2018/11/30

告大学生书

各位同学:您好!

苏州市区大学生参加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已经开始。为了使您及时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维护您的医疗保险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参保对象: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高职高专学生、技校与职校的大专段学生,以及在外地大学就读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以下简称大学生)。

申报缴费:通过代办单位(本市市区在校生通过所在学校,非本地学校就读的大学生通过父母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手续。根据苏人保医〔2017〕20号文件规定,大学生参加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每人每年140元缴纳医疗保险费(含20元大病保险费用);缴费期为2017年9月至11月。本市市区户籍学生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依据苏财社字〔2014〕27号文件规定,可凭市社保中心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定额发票,分别由父母双方单位报销。对持有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证》、《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的参保学生,父母无工作单位且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学生,以及家长持有总工会核发的《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参保学生,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对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的非苏州户籍在苏就读学生也可免缴个人缴费。以上免缴的费用,由财政部门予以补助。凡在今年11月30日前办妥参保手续的学生,可享受2018年度(2018年1月至12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首次参保的大学生,其2017年9月至12月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于2018年1月至6月按规定进行报销。未在申报缴费期内办妥参保手续的学生,结算年度内不再补办理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就医凭证:首次参保的大学生,由所在学校代为办理和发放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作为今后就医或结付医疗费用的凭证。

 

 

 

 

 

就医手续:参保学生凭本人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和医院通用病历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结算费用,划卡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只收取个人应负担的费用。

医疗保险待遇:

(一)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每一结算年度在1000元限额内由居民医保基金按60%的比例结付。

(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或需进行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可在按规定办妥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认定和登记确认手续后,享受相应门诊特定项目医疗待遇。

(三)住院医疗待遇

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75%;4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80%;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90%。

(四)大病保险待遇

注: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如果同时参加了其他社会医疗保险的,在进行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报销时,不允许重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我市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服务项目及办理流程等,可登陆“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szsbzx.jsszhrss.gov.cn),在 “办事指南”查询。

编辑者:南昌家教www.ncblsjj.com)